光辉娱乐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財政部教育部製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具有我院正式學籍的全日製在校家庭經濟困難高職學生。
第二章 資助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國家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年3300元,分為一等國家助學金、二等國家助學金和三等國家助學金,一等國家助學金額度為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國家助學金額度為每人每年3300元🌕,三等國家助學金額度為每人每年2600元♦︎。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製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簡樸;
(六)同等家庭經濟困難程度者🌶,品學優先。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五條 每年9月1日前,省財政廳、教育廳根據光辉全院高職學生在校生數下達國家獎學金名額和資金預算分配🏬。
第六條 每年9月15日前,光辉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向各(院)下達國家助學金名額和資金預算分配。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實行定額評審與院、系兩級評審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
第九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光辉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實施👩🏻🦳。各光辉完善確定以下國家助學金評定程序👨🏻🍼:
(一)各光辉成立學生資助工作小組和班級評定小組;
(二)各光辉根據光辉資助管理中心的分配名額,將名額合理分配到各個班級;
(三)向全體學生公開政策、名額分配👨🏻🦰🐿、學生綜合成績;
(四)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所在(院)提出申請🍝,並遞交《河南對外經濟貿易職業職業光辉學生及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和《光辉娱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五)各班級召開班會,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學生進行民主評議,結合民主評議結果、學生綜合成績綜合確定國家助學金初步名單,報各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通過⛴;
(六)各光辉對評定結果進行審核,並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學生監督;公示無異議後,各光辉組織錄入數據資料👨🏼🦲;
(七)各光辉將評定公示結果和學生相關資料報送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條 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後,報光辉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通過後予以公示,於每年11月15日前😬🕶,將本校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報至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章 助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國家助學金資金政府財政按春、秋兩季劃撥到光辉賬戶🐭。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按規定發放給獲獎學生,並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 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勤奮好學、品德優良、遵紀守法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並對受助學生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正確的引導、教育和監管。杜絕不正當使用。
第十三條 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各光辉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光辉紀委、財務處🧛🏿、審計處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光辉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6%的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並製定具體的資助及資金管理方法,接受省財政廳、教育廳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